新公司法背景下的知情权赔偿制度检视 张 晖
发布时间: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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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的修订从“形式上”扩张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实质上”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惩罚制度过于单薄。“法无恐惧则不生效”,经实证研究发现,以《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为请求权基础提起的赔偿几无胜诉。结果是既无相关文件可供查阅,又无证据证明损失与未制备文件的因果关系,陷入循环论证。作为保护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工具,该条已经独木难支。综合新西兰的行政处罚模式、日本的多机构监察模式、德国的全面主动披露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均衡模式、美国的自治与税制模式与我国司法实践,较为现实的进路是通过激活章程自治、明确规制定位、建立双罚制度来保护范围扩张后的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