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追责时效研究——兼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 施 华
发布时间: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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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理论界对该条款中的“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研究较少,加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复杂多样,在执法适用时出现了诸多问题。同时,鉴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和证券服务机构违法的双层架构,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时点”及相应责任人员的追责时效等也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试图在理论上厘清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概念内涵,在此基础上运用类型化研究方法,分别对双层架构下追责时效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既存在连续状态也存在继续状态,但不能简单地将“未纠正违法行为”认定为继续状态。在“严监管”背景下,对不同性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严格限制其“连续状态”的认定,按数个违法行为给予多次行政处罚更为合理;对基于同一财务造假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可以适当考虑将其违规行为纳入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加强对财务造假行为的严厉打击;对连续多年披露同一虚假财务数据的行为,提出两种方法确定其继续状态。对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发现时点”及责任人员的追究应根据不同类型采取“统一”或“分割”方式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