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6年2月2日0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华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1名,代表股份518,392,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449,94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2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2名,代表股份68,44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59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5人,代表股份102,189,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74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2人,代表股份68,44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管理人代表、财务顾问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518,292,11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97,04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2,088,92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97,04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澍颖律师、孟庆杰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