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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行政和司法并进的投资者保护新机制

发布时间:2018-09-26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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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晖  上海证券交易所巡回审理协作部

当前,证监会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查处了大量违法乱象。2017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均创历史新高。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1%,罚没款金额63.94亿元,市场禁入20人,进一步巩固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良好局面,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在保护投资者方面,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在功能上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惩处和阻遏违法,后者侧重于补偿投资者利益损失。实践中,由于民事救济渠道不畅,通过诉讼获得民事赔偿的投资者数量有限,导致违法者实际赔偿金额远小于违法盈利,无法对侵权者形成有利震慑。在此背景之下,大力发展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情。以下从现状与作用及完善路径两方面谈谈我们的理解。

一、我国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的现状和作用

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诉匹凸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是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赔偿诉讼,这标志着证券支持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起航。此外,在证券支持诉讼的基础上,证监会和最高法还在研究推动示范判决制度。赋予投服中心发起的支持诉讼案件以示范判决效力,可达到三重效果:(一)适法统一,同类案件同一判决,正确引导当事人与市场对后续案件的司法预期。(二)极大节约司法资源,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直属公益机构,具有极强的专业力、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能够在诉讼环节特别是取证环节发挥专业能力,减轻法官压力。(三)促进和解进程,提高效率。以“上海绿新”案为例,该案共有80名适格原告,其中有34人庭中和解,和解金额达62万余元。

二、完善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的建议

一是支持以投服中心为代表的证监会直属公益机构发起支持诉讼,在立法层面确立其支持诉讼的法律主体地位。现在多数证券维权案件都由律师代理,但律师工作以盈利为目的,很难保证不发生因与被告公司或其他利益实体勾连而产生的与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代理问题”。相较律师,以投服中心为代表的证监会直属公益机构具有如下优势:第一,投服中心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运作经费源于财政拨款,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利益实体没有利益牵连,不存在“代理问题”。第二,投服中心专业能力强,能切实协助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允判决。第三,投服中心采取“持股行权”的维权模式,通过公益股东身份代表其他中小股东寻求诉讼救济的股权处分权能,有助维权功效充分发挥。第四,2016年证监会和最高法就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过文,有政策层面支持。

二是扩大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强化司法资源制度供给。金融审判的专业性比较高,确有必要建设专门的审判队伍予以应对。近期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实际上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路径,解决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和效率问题,为推行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制度创造了条件。目前,根据相关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我们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上海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进行扩张,甚至扩展至全国。首先,全国金融审判需求量巨大,尤其是东部沿海等金融发展较快的城市。其次,上海定位于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上海金融法院受案数量多,金融审判基础好,有条件在全国金融审判事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要建立证券支持诉讼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证券支持诉讼信息证券市场对诉讼信息极为敏感,任何诉讼信息都会对证券市场的主体判断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

因此,证券支持诉讼应当辅之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被告即上市公司应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投服中心为代表的诉讼支持主体可督促被告公司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更对的股东参与到支持诉讼中,发挥支持诉讼的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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