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刘磊在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实务探讨专题论坛上的主持致辞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刘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各位嘉宾参与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感谢诸多观众在线收看,感谢社会各界对投服中心工作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
今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指出,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作为内部救济机制的补充,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司权益及股东利益的重要防线,能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的不当行为加以控制,同时能够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证券法》94条第3款规定了投保机构为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为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性。但目前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尚无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亟需明晰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要点难点问题,统一各方认识。
本次“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实务探讨”专题论坛,分别从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价值定位、关注焦点、主要障碍与应对建议及选案考量因素方面设置了4个议题,邀请了来自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学者、律师等各界人士展开讨论,旨在厘清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推进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接下来,围绕本次论坛议题1新证券法下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价值定位,首先有请第一位发言嘉宾发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