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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关键少数” 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一处二级调研员王昊宇在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实务探讨专题论坛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21-09-03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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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一处二级调研员  王昊宇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对投保机构代位诉讼做出了规定,并豁免了《公司法》对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有利于投保机构克服障碍,发挥持股行权的优势,激活民事追责手段,实现对责任主体的精准打击。结合日常监管中围绕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相关工作,谈三点认识:

一是关于日常监管中的“关键少数”的界定。上市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始终是高度一致的。《证券法》关于“代位诉讼”规定中提及的责任主体,正是日常监管中常常提到的“关键少数”。尽管迄今为止对关键少数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通常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往往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受益者和责任主体。易会满主席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要坚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则,督促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诚信守法、尽职履责。

二是从占用担保等典型违规行为看“关键少数”的责任。日常监管中,监管机构一直重视抓好关键少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构建市场良性健康生态的关键一环。特别是,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来看,关键少数往往是其中的责任主体,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践中,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例中也存在实控人主导,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以外的其他董监高不知情的个案。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对重大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聚焦“关键少数”主体责任的监管理念和逻辑一以贯之。但应该看到,行政执法并不能包打天下,必须由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持股行权,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让其付出代价。同时,该类案件中不乏“关键少数”个人因触及刑法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标准,被移送公安。

对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一方面,我们在推动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实践中,我们也在探索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调查和处罚,实现精准打击。

打击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难点。前期,已经通过限期整改,集中解决了一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但是在经济转型和下行压力加大的前提下,部分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并未缓解,后续还将长期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再次出现。

三是进一步提高“关键少数”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直是监管的痛点。新《证券法》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到,要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证券违法犯罪刑事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也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加大对“关键少数”的追责力度。

《证券法》对代位行权的修订,通过增强民事追责、发挥投保机构作用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助于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知敬畏、守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不断提升公司质量。

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看,个别违法违规行为也出现长期化、系统化、专业化、隐蔽化等特点,实践中存在大量“关键少数”识别困难、违法违规责任认定困难等挑战。投服中心目前全面持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有大量持股行权案例的探索,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单也已经开庭审理,我们有理由对代位诉讼充满期待。希望能够通过多方努力,形成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良好生态,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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